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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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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章 租房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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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报恩,所以林大福将租金定的很低,而且允许黄老十一家永远居住下去。只要黄老十还有子孙,只要黄老十的子孙还想要租住,这石屋就可以一直租给黄老十一家。

  不过为了避免黄老十一家以外的人借用这个条款占有石屋,所以林大福在条约上加了一条不得转租别人的限制。

  而黄老十一家也将石屋整理之后,一边自己居住,一边开了一个小食铺为生。

  后来,朝廷开拓镇安县西侧的山区,将蛮人收编:斩其首领、收其子民、编户齐民、开拓山地,建设了铁矿营,将镇安县升为上县。使镇安县变成了百姓安居乐业,商贸发达的上县。

  所以,镇安县城也扩大了不少,原本位于县城边缘的石屋就变成了位于县城中心区域边上的地区。而原本一个只能经营小食铺的石屋成为了具有很大商业价值的宝地。

  同时,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个当事人林大福和黄老十都已经离世了。黄家对林家的恩情也淡的像空气中的臭氧一样淡薄了。

  所以林家一直想收回石屋。

  可是林大福和黄老十的约定,只有黄老十一家有不租石屋的权利,林家没有收回石屋的权利。除非是黄老十一家犯了文书上的限制条款,将石屋租给他人。

  当然黄老十一家也不傻,这石屋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所在,怎么可能将它租给别人,或者让林家找到借口收回去呐?

  只不过林家既然想收回,那就一定会找到借口的,于是林家寻了和借口就将黄老十的子孙撵了出来。无奈之下,黄老十的儿子找到了自己的女婿曹佣来当讼师将林家告上了县衙。

  而曹佣看了林黄两家当年立下的文书,又听到黄家请了锦山府有名的讼师方棠晶来应诉,不由得感觉头疼,生出了到县衙找关系的想法。

  因为文书是这样子写的:本人林大福将大树街石屋租与恩人黄老十一家未能报恩万一不交租亦可收回黄公年租大钱三十万不可转租他人立此为据本人子孙不得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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