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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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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萧让强奸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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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去包厢陪客人。我陪的那个客人是金诚律所的律师,他们叫他萧律师。

  大概到九点左右的时候,他们事情谈得差不多了,开始喝酒,他就……就摸我的大腿和腰,趴在我身上笑,说他很难受,让我到车上陪他说说话。

  我同意了,他说他会让司机把车开到将府公园南门,让我打车过去找他,还说他的车牌号是京A89666。

  我按他说的时间去了,上了他的车,司机见我来了,就下车了。我以为他只是想我陪他聊天,没想到他却是一下就把我压到身下,要强奸我。

  我不愿意,哭喊、挣扎,他打我,把我打得无力反抗,然后他就戴上了安全套强奸我。”

  由于邱月月是未成年人,本案是非公开审理,现场只有法官、法官助理、法庭书记,和公诉人、辩护人。

  所有人都很安静,似乎对这样的案子早已见怪不怪。

  萧让亦沉着冷静。

  开始进入发问环节。

  公诉人:“被告人,案发当晚十点钟,你上了车,对代驾司机说的目的地是哪里?”

  萧让报出一个位于金诚所附近的高级小区的名字。

  公诉人:“但根据证人四,也就是案发当晚为你开车的代驾司机的口供,你告诉他的地址是将府公园南门。”

  萧让:“案发当晚,我没有跟任何人提过将府公园四个字,更不曾提过这个地址。”

  公诉人:“但被害人和证人四,都亲耳听到你交代他们去将府公园南门。”

  萧让:“我没有说过!”

  公诉人:“据警方调查,本案第一案发现场,也就是被告人的黑色迈巴赫轿车,加装的行车记录仪具有录音功能。能否请你提供案发当晚车内的录音?”

  萧让:“录音被我关了。”

  公诉人:“为什么关了录音?是因为案发当晚,你打算强奸被害人,所以提前关闭行车记录仪的录音功能?”

  萧让:“不是!行车记录仪的录音功能,是从我第一天开这辆车就关闭的,并非案发当晚才关闭。关闭的原因,是因为我经常在开车途中谈案子,我不可能让行车记录仪录下我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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