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5章 离婚案之天局(10)
提,将原告的借款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夫妻共同负债。但事实是,他很清楚原告所借资金,是用于给小三买房。基于证人方才的证言证词——如果知道是买给小三的,我肯定不会借。我之所以愿意借这笔钱,完全是因为我以为他是夫妻买房,他还不上钱,我还能找他老婆——我方推定这笔借款是假的!”
她继续拿出另一份证据材料。
“这是我方到案涉房屋的房产公司取证的当初的收款回单。回单上显示的付款账号,并非原告的银行账户,而是来自原告的父亲魏某某的银行账户。
而该账户开户行出具的流水明细,显示在这笔五百万的房款转出前,该账户并未有一笔五百万的现金存入,并不符合原告和证人的证言证词——证人当初以现金将五百万借给原告,原告之后存入银行卡,从银行卡刷卡支付房款。
根据原告和证人交代的关于这笔借款的资金走向,我方经过调查取证,没有一处是符合的。也就是说——这笔借款,从头到尾,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半点资金痕迹。故我方推定这笔借款是假的!”
法官看向原告席:“原告,原告律师,你们有没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律师正要说话,魏田一把扯过话筒:“我想起来了,房款确实是从我爸的卡里付出去的没错,但事后我把从聂源那儿借的五百万现金还给了我爸!”
宁稚:“原告,既然你父亲有足够的资金,你需要钱买房,为何不是问你父亲借款,而是问朋友借款,并且约定了和高利贷无异的利息呢?你就算想给利息,这些钱给你父亲,难道不好吗?”
魏田一噎,说道:“我父亲是守财奴,不会给我这么大一笔钱的。”
宁稚:“既然你父亲是守财奴,那他为何又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你支付房款呢?”
魏田:“因为我承诺事后以现金还给他!”
宁稚:“如果原告一定要坚持这笔五百万的借款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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