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租房案(3)
嘶……
曹休吸了一口气凉气,这段话不是曹佣故意不用标点的,而是这个文书契约上就是没有标点的。
先帝变法之前,契约文书上没有规定必须用标点的,所以民间大部分契约文书上都是没有标点,有也是一个“•”号来表示停顿。所以导致了很多契约文书会产生歧义,闹不清楚,需要双方自己当时的中人来重新争执,当初是什么意思。
不过,这个案子的当时立文书的两个人黄老十和林大福都已经去世了,当时的中人也已经不在了,根本没办法来证明这句和文书的具体断句是什么样子的。
所以,就需要县衙来判定那方的断句是准确的了。
可是县衙判定的依据是什么呐?
大抵只能依照:谁和立文书人亲近谁更能了解立书人的意思、谁的文化水平更高谁更能理解立书人的意思、谁向县衙提交的“证物”越多谁就更能理解立书人的意思。
就算是文曲星进士老爷,也只能这样子了。
要是后世,还可能按照之前黄老十一家缴纳房租的收据之类的,来证明双方约定俗成的意思。可是现在大乾朝不认这条,而且也根本不会有什么收据之类的!
若是曹佣代理的是林家这边,自然好说了,依靠立书人林大福儿子的身份,加上向县衙提供的证物,自然可以让县衙按照李家想要的断句来判了。可是曹佣代理的是黄家这边,问题可就大了。
按照血缘关系,林家这边是立书人的儿子,黄家这边只是受益人的儿子,根据逻辑来看,林家自然更能了解立书人的想法。俗话说的好,知子莫若父,知父也莫若子,毕竟儿子是受到父亲熏陶长大的,也是最像父亲的。
按照文化水平,对方讼师是方圆几百里有名的讼师方棠晶,可以算是讼师中的霸主,而曹佣只是一个新进的的小小讼师而已。而且和曹佣这样子读书不成只能做个讼师的人不一样,方棠晶当初可是有名的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