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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娱:我拍电影贼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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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章 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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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来立刻起身,大声说道:“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团成员,听证席位,本人赵宝来,为原告雄禾电影制作公司律师,现在做出如下发言:被告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老板张国雄先生,原为雄禾电影制作公司老板,他在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时,拍摄了《开心鬼》这部电影,其后原公司员工高智森拍摄了开心鬼系列电影第二部《开心鬼放暑假》,这两部电影都是以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拍摄的,毫无疑问按照版权法该规定,《开心鬼》系列电影是属于雄禾电影制作公司的,而不是个人的。后来张国雄因为与我当事人何关昌先生发生矛盾,经过协商从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撤资,离开了雄哥电影制作公司。可是在他离开公司之前,高智森就拍摄了开行鬼第三部《开心鬼撞鬼》,并且以东方梦工厂电影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品了这部电影,这就是整个事件的全部过程。”

  法官看向张国雄,面无表情的问道:“原告律师陈诉,被告是否有异议?”

  张国雄律师张伟起身,看向法官,回道:“法官阁下,各位陪审团,我当事人并无异议。”

  法官点了点头,又看向了原告席位,“请原告拿出证据。”

  赵宝来将早已准备好的证据,全部递交上去,并且,一边递交一边解释。“各位,这是一份时间表,1980年8月25日,雄禾电影制作公司注册成立;1980年11月3日开始《开心鬼》开始拍摄;1981年7月1日,《开行鬼放暑假》开始拍摄;1982年8月14日雄禾电影制作公司开始拍摄《开心鬼撞鬼》,后面附着单据。这份证据,可以证明张国雄先生以雄禾电影作者公司的名义拍摄了开心鬼系列电影中的《开心鬼》和《开心鬼放暑假》两部电影,也能证明他在没有离开雄禾电影制作公司之前,就在拍摄开心鬼系列第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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